商场现代化
主办单位:中国商业联合会
国际刊号:1006-3102
国内刊号:11-3518/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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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第三方联营”专柜售假问题凸显的商场联营模式管理漏洞应予重视

  论文摘要 按照百度里面的解释,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横向经济联合的一种法律形式。这种方式在现实经济生活里会经常出现。例如某企业在获得某品牌的正式授权后,与某商场签订《专柜经营协议》,便成为以联营联销模式与商场合作的“第三方”中间商。但这时存在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风险,因为某企业作为“第三方”中间商,在利益驱使下,可能会将假冒(质量可能不一定差)该注册商标的产品混在里面一起销售以牟取暴利。本为即对此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供参考。

  论文关键词 联营 专柜 售假 管理漏洞

  商家的目的是以最小代价获取最大利润,但在商家与商场签订专柜协议后,往往会出现不可预测的因素,如市场竞争激烈、订货价格上浮、员工工资上涨、商场“营业保底”额度增加等,这是在专柜售货的商家可能会为降低成本,以此充好,甚至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如在2012年5月开展“三打两建”专项行动中,番禺区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批准逮捕在广州两大型商场专柜销售假冒"梦某娇"注册商标服装的犯罪嫌疑人刘某,公安机关在专柜现场查获假冒“梦某娇”注册商标服装3293件,价值达300多万元。经查,商场作为“第三方联营”模式合伙人兼专柜管理者,在长达数年的专柜售假过程中,却始终一无所知,凸显出商场联营模式管理三大漏洞,应当引起重视。

  一、货物进出监管缺失

  “第三方联营模式”即商场与专柜实行合同型联合经营,联营各方按照合同的约定相互协作,但各自独立经营,各自承担民事责任。从合作形式看,多为“保底销售”模式:由商场提供场地,对专柜年销售额制定任务,并按照一定的扣点比例(提成)确定上缴商场的利润,对未完成销售任务的专柜作解除合约或者加收其他费用处理;“第三方中间商”租赁专柜自行代理经营,定期交纳约定的销售毛利,而专柜货物的进出均不需要经商场审核,亦无统一的财务管理流程。因此,第三方中间商面对巨大的销售压力大,为达到约定销售额,往往从产品上动手脚,千方百计降低成本,从而出现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真假混卖等情况。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刘某便私自将以3.2折低价购进假冒梦某娇注册商标的服装,通过更换标签、贴牌等手段混杂在专卖店内向客户销售,从进货、上架、销售到入账,商场除在签订《专柜经营协议》时对产品质量和违约责任作出约定外,未进行任何后续监管,导致上百万元的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

  二、销售价格随意性大

  商场专柜作为消费者信赖度最高的销售区域,本应把握“统一定价、实价销售”的原则,但为完成销售任务,“第三方”联营专柜多选择降价促销的方式吸引消费者,降价幅度随意性较大,极易引发商家诚信危机。在本案中,该梦某娇专柜多以吊牌价5.5—8.8折的价格进行销售,而熟客价格甚至低至5折;从吊牌价格看,假货吊牌定价普遍低于正品,导致同款商品不同售价,进而引起消费者的质疑和投诉。
  三、消费者权益保障难
  从商品鉴别看,假冒伪劣商品混杂在专柜正品中进行销售,消费者出于对商场专柜的信任心理,大多不会产生质疑,且并不具备专业鉴别能力,无法用肉眼分辨真伪;从商品质量问题投诉处理看,一旦专柜货品出现问题,商场多承诺帮助消费者和专柜协调、解决问题,而不愿承担赔偿责任。遇到商品质量投诉时,第三方中间商往往以拖延时间、拒不承认、要求消费者自行鉴定等方式拒绝赔偿,加大了商场各项规章制度、“三包政策”的兑现难度,消费者权益难以保障。以本案为例,消费者于2009年对该专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进行投诉却因无法准确提供商品鉴定资料而不了了之,2010年梦某娇公司中国片区监察人员多次扮演消费者从该专柜购买商品进行鉴定确认其售假事实,直至2011年11月13日工商、公安等部门联合梦某娇公司对该专柜进行查处,耗时整整2年多,期间该专柜销售的假梦某娇商品货值高达百万元。
  大型商场“第三方联营”专柜售假问题直接影响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给商场带来严重的信誉危机。其根本在于“第三方联营模式”制度缺失,商场监管措施不足。
  对此,检察机关建议:
  一是鼓励“厂家联营”,减少“第三方联营”。第三方与商场签订协议,售卖厂家的产品,这是厂家未参与到销售环节中来,“第三方”是否售卖了厂家的真品,厂家也无法监管。如果直接由厂家和商场签订协议,有效减少“第三方联营”柜台比例,大力发展“厂家联营”模式,可以减少商品销售的中间环节,搭建稳定、高质的供货渠道,降低商品售价,加速商品流通,减少“第三方”货物采购环节出现的各类商品质量隐患,全面落实商品“三包”政策,着力维护消费者权益。但这在实际中操作有困难,因为很多厂家只负责生产,并未真正走入流通领域,销售环节都是交由代理商或经销商负责的,特别是很多名牌产品,已经进入现代化的管理模式,产售分离,故要想做到“厂家联营”,必须是生产该产品的厂家除了生产外,还兼顾销售环节,否则将如法操作。
  二是规范“第三方”联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严格对联营“中间商”进行考察和筛选,挑选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许可证的,有经济实力、有一定经营规模,遵纪守法、讲信誉的单位和个人进店经营;签订规范的联营合作协议,明确专柜经营范围、经营品牌、销售规模、产品质量、三包内容、违约责任等;同时要严格办理合同手续。
  三是加强专柜货物监管,严把商品价格关。要求进店“中间商”组织货源进店提供进货清单、发票、质量检测报告等书面材料,商场业务部门派专人对商品数量、质量进行监督。凡是没有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生产厂地址;家电产品没有安全标志;进口产品没有进关许可证者不准进库、进店销售,全面杜绝假冒伪劣商品混进商场。同时,联营专柜商品降价促销等活动应由商店物价部门核定后执行,不得随意降价或提价销售,一旦发现作退场处理。
  四是搭建财务统一管理平台,杜绝专柜经营随意化。商店应设立联营专柜明细帐,将联营专柜商品进销管理纳入商店进销管理范畴,出售商品一律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出具商店统一发票,统一核算销售额、进销差价和盈亏,严禁联营专柜超越或游离商店的财务制度各行其是。
  五是提速商场专柜售假案件处理流程,减少不良社会影响。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不定期开展商场专柜货物质量抽检工作,及时将抽检情况向社会公布;对消费者投诉或抽检查获的商品质量问题以及售假案件情况,及时调取商场、厂家、中间人三方合同、销售发票、进货单等书证材料,理顺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迅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构成刑事犯罪的第一时间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加快司法机关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流程,严肃追究各方责任,对造成恶劣影响的,在行业内予以通报,并通过媒体进行曝光。
  六是加大巡查和宣传力度,全面打击售假行为。加大对各大商场专柜的巡查力度,对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或犯罪行为予以严肃处理;设置巡查岗,对发现有售假的专柜予以罚款和取缔;加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犯罪有关法律知识宣传力度,以展板、画册、广播、宣传片等形式,重点对该类犯罪行为特点、危害性、涉及罪名、识假揭秘等进行普及,鼓励群众举报犯罪线索,提升群众法制意识,发动群众力量,全民抵制该类犯罪行为。
  七是个人需求和社会价值的有机结合。从源头上来说,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商贩,是为了获得高额利润,是暴利驱使。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每个社会公民都要不断反思自己的所作所为,把追求个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责任统一起来,把个人的需求和社会价值规范有机结合起来,主动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要从道德、法律上规范自己的行为,诚信经营。当然,自律也离不开他律。我们要从全球的视野,营造一个公平、有序、平等的竞争市场环境。只有这样,才能彻底铲除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我们要充分利用社会价值规范,引导个人的需求,个人需求促进发展和竞争,但发展需要规范,必须要用先进的理念即社会价值规范约束个人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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